乖宝宠物: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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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审议有关议案
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
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能力和工作经验。本次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经核查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等情况,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具备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
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金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 需
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合计不超过 9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有利于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本次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实际经
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
力,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影响募投项目
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符合公司未来
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址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
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能
够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更好地
整合公司和产业资源,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同时促使公司与全资子公
司之间更好地实现业务协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
独立董事:李俊、王凤荣、王锐、翟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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