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子股份: 山子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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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子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山子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容。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更正后)》,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议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18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42 楼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张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9:25、
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共 3 人,代表股份 2,989,569,78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9033%。
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 年 9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114 人,代表股份 48,771,06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27,612,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469%;反对 10,728,6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5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411,50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026%;反对 10,728,6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97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10,851,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09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650,97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753%。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11,876,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1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676,00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196%%。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   陈毛过(签名)
              二○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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