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盐津铺子”)的委托,为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
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
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
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目 录
正 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盐津铺子系由盐津铺子食品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7号”
《关于核准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称:盐津铺子,股票代码:002847。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持有长沙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77900133XT的《营业执照》:住所:
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学武,注册资本:19619.2485万元人
民币,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
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食品添加剂生产;调味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
品添加剂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三)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
(四)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3]2-140
号《审计报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
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
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查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含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种
类、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
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
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
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附则。
经核查,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
总人数为31人,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
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制定了《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并以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1,400,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196,060,485股的0.71%。
(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具体
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位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张磊 副总经理 30 21.43% 0.15%
张杨 董事会秘书 3 2.14% 0.0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 29 人)
合计 140 100.00% 0.7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不含已行权/解除限售/注销的部分)包括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1,138,021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3,285,000股。本激励
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40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5,823,021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2.97%。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
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的规定。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应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及公告等相关
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售期 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售期 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售期 登记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及解除限
售安排、禁售期等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
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7.8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7.8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36.45 元/股。
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37.89 元/股。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
的确定方法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
定。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
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相比 2022 年,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且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50%
相比 2022 年,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且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95%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相比 2022 年,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5%,且净利润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54%
注:1、以上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为 319,597,789.91 元。
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对激
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X,0≤X≤100),并依照激励对象的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90≤X≤100 80≤X<90 0≤X<80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X/10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可
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除限售份
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了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增长率,该等指标客观反映
公司成长性和企业盈利能力的高质量,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
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
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
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 ×(1+n)
其中: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②配股
Q= × ×(1+n)/( + ×n)
其中: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③缩股
Q= ×n
其中: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④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增发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②配股
P= ×( + ×n)÷[ ×(1+n)]
其中: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③缩股
P= ÷n
其中: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④派息
P= -V
其中: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因派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票面值即每股
⑤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
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
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内容及其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会
计处理、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与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回购
注销原则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了《管理办法》规定的必
要内容,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
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于公司<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于公司<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还须履行下列程
序:
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
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
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理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
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激励对象的合法合规性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职务依据为
“公司(含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
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1人,
包括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必须在公司授
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
同或聘用协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
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
七条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激励计划(草案)》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及其摘要、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必要文件。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随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实施,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
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所述,《激励
计划(草案)》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
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
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已履行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不包括公司现任董事或者与现任董事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员工,董事会审议本
次激励计划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不适用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理办法》规定的必要内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还应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莫 彪
经办律师:
达代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