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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朝阳电子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剑发律师、鲁莎莎律师( 下称
“本所律师”)见证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下 称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本所 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公司 法 》(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 效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 广 东 朝 阳电 子 科技 股 份有 限 公司 章 程》( 下称 “ 《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取得了公司出具的关于其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的承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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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2023年9月15日通过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前述文件以 下统
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
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
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14点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旧
围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下称
“深交所”)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的网络投 票时
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7,203.69万股,占公司 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5.04%,其中:
的股份数共计6,250.0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0%。以上股东均为
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1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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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果,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953.68万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董事、监事 、董
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
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对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后,会议主持人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宣
布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采取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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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72,0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反对2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4%;反对2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72,008,50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02股。
根据表决结果,陈是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72,008,50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02股。
根据表决结果,罗琼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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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何辉
经办律师:
赵剑发
经办律师:
鲁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