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展: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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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保证上海信联
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
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海信联信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上海信
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三)由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
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董事和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须
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总经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
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含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批
准。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公司
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执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持
有的表决权不计入表决基数内: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
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
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进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
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
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然后经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同意后,再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相关人员应
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
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
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十一)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
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
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
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
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
七条、第十八条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条
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
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规定第二十
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
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条
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保荐机构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
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
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
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
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
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
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履
行相关审议和披露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
充分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半年度查阅一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
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管理办
法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适用
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有关联交易均需事前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审。如发生
未经报备即签署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依据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作
为罚金,对相关责任人(指上市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总经理和信息披露对
口人等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事项由内审部复审后,提交人力资源部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保管。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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