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3-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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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三年九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公
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
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
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具体分析详见公
司同日公告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
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配售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
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
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
对象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一)票面利率定价方式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
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
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
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得向
上修正。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
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
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
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
(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
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
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
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得向
上修正。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
理结构,并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具
备健全的组织机构。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均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公司各项制度运行情况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别为 52,302.74 万元、71,739.99 万元及 104,687.05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为 76,243.26 万元。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8,000.00 万元
(含 88,000.0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
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钙钛矿及钙钛矿叠层设备产业化项目以及补充
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
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
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
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
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的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
理结构,并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具
备健全的组织机构。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均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公司各项制度运行情况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
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为 67.31%、51.47%、62.36%和 73.24%,公司的负债水平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量净额分别为 33,376.51 万元、134,949.61 万元、145,128.35 万元和 211,644.38
万元。2020 年至 2022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
大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符合公司实际业务的特点,不存在异常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合理的资产
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
职资格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最近 3 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3 年内不存在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和能力,在业
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
定。
  (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
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
制度,对财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
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
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度
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
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八)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况;
况。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钙钛矿及钙钛矿叠层设备产业化”项目以及“补
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
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行政法规规定;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
规定;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
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的其他特殊
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
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
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
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
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
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进行了约定。
  (1)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得向
上修正。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
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
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
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
(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
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
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
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来制订。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
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
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
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
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
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
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
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
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
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
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
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
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
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
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
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
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
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
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
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执行。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
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
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
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
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
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
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三)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
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
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
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
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
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
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
关披露程序,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摊薄即期回报分析的假设前提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测算的假设前提如下:
生重大不利变化。
月 30 日全部转股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前述发行完
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和完成转股的时间为准。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04,687.05 万元和 97,134.30 万元。假设公司
有者的净利润与 2022 年持平,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存在三种情况:
(1)与上年同期持平;(2) 较上年同期增长 10%;(3)较上 年同期增长
影响,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
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情况、发行认购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日(即 2023 年 9 月 18 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中的较高者,即 84.04 元/股。该转股价格仅用
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预测或承诺。
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
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
调整或向下修正。
财务费用、资金使用效益等)的影响。
素对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利息费用的影响。
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
  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分红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
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摊薄即期回报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全    2024 年 6 月 30 日全部
               月 31 日
                                     部未转股                   转股
总股本(股)            348,233,546          348,233,546          358,704,750
假设 1: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对应年度增长率为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           97,134.30  97,134.30  97,134.30
司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基本每股收                2.79       2.79       2.75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稀释每股收                2.79       2.71       2.75
益(元/股)
假设 2: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对应年度增长率为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           97,134.30 106,847.73 106,847.73
司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基本每股收                2.79       3.07       3.02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稀释每股收                2.79       2.98       3.02
益(元/股)
假设 3: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对应年度增长率为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           97,134.30 116,561.16 116,561.16
司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基本每股收                2.79       3.35       3.30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稀释每股收                2.79       3.25       3.30
益(元/股)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
——每股收益》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测算。
二、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
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
债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
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对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
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
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在公
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没有立即实现同步增长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公司原有股东
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发行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
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
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时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
摊薄作用。
  因此,公司本次发行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应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
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但需要提示投资者,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
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
到合理合法使用。
 (二)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尽快实现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
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公司
将积极推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项目质
量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
日实施并达到预期效益,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三)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立足于“坚持长期主义,扩大领先优势,致力于成为世界一流的新能
源装备服务提供商和系统解决方案集成商”的目标,统筹推进主业发展、改革
创新、精细管理,公司经营表现亮眼,发展可持续性不断增强。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促进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
场竞争力,同时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规模有所提高,生产能力得到提升,资金实
力得到增强,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作出科学、迅速
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
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可
转债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努力强化股
东回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作出如下承
诺:
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式损害公司利益;
行情况相挂钩;
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
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
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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