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及配偶为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免于子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接受股东及配偶担保暨关
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恳:
袁朝春:
高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