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勤勉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50 亿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
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经审议,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50 亿元(含本数)
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华康(签字):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饶艳超(签字):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学楠(签字):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