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
及公司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
及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退
出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投资、证券事务等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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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证券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公司投资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投资、证券事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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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和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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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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