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
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本次置换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置
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有关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
公司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罗中良(签名):
袁文峰(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