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等议案已提交
我们审阅。本次修订符合公司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前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