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结合投资计划和实际需求,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及具体投入明细进行了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经审阅,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同步修
订并更新编制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同步修
订并更新编制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同步修
订并更新编制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同步修
订并更新编制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