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高速: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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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杰、王成参加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
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楚天智能交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3
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14:00在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
道26号湖北国展中心东塔2301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南军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因
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11人,共代表股份888,499,406股,占公司总股本1,610,115,901股的
股份总数的53.9863%,均为2023年9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
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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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数的1.1960%,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验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刘杰、王成。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议案或增加临
时议案的情形,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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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会议通知所列议
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888,149,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
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2176%;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888,149,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
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2176%;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888,149,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
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2176%;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债券期限及品种
  表决情况:同意888,149,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
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2176%;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和票面利率
  表决情况:同意888,149,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
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2176%;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888,149,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
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2176%;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担保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888,149,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2176%;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情况:同意888,149,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
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2176%;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888,149,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
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2176%;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上市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888,149,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
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2176%;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888,149,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
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2176%;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8,149,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
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2176%;反对349,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
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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