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电话: (0951) 6011966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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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3]367 号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宝塔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杜涛、冯建军出席公
司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 14:30 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388 号 408
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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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发布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现场股
东大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
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已
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国现行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程序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
会议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会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 14:30 在
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昌盛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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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因关联股东宁夏国有资
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余 28 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 12,183,7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700%。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18,1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1,865,6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2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 12,183,7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700%。中小股东是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与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9 月 12 日下
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
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得委托股东合
法有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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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计 1 项,为《关于再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一
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关于再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
效期的议案》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已回避表决。同意 11,825,0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0559%;反对 35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44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1,825,0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59%;反对 35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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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4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
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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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 责 人:
柳向阳
经办律师:
杜 涛
经办律师:
冯建军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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