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按照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
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的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
蔡 萌:
【此页无正文,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曲光杰:
【此页无正文,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