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
决策程序,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
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
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
决策。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另
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董事会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是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
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
的工作细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事项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售此类资产);
(二)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财务资助与担保事项除外),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若该担保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负责审批公 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并且该审批权力不得委托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等其
他部门或个人行使。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除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规
定。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八)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各项中
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九)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十)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
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十一)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二)
款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 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十二)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 缴出资等权
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 认缴出资等
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
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 认缴出资等
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十三)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且达到本条第(二)
款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若经累计计算到达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单笔或最近 12 个月累积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借款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借款协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第六条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定
期会议,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 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
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长、被征求意见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内幕信息应当严格
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条第(四)项的董
事长认为必要时之外,均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 经提议人签
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
议。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十日(不包括会议当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三日(不包括会议当日)将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全体董事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
行。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作出说明。
上述非直接送达通知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期限、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
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 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
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议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
主持议事。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
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
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
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三)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
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四)董事或其他人员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五)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重大事项工作程序如下:
(一)投资事项工作程序
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
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
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 并根据公司
的发展战略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予以审议批准;
半数通过方可形成董事会决议;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以董事会名义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人事任免事项工作程序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任免需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任免需经全体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三)财务预决算事项工作程序
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方案;
(四)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的工作程序
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年度董事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 资金预算的
具体情况予以审定,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额度内
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署经董事会批准的担保合同。
(五)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
产等事项的具体方案;
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 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非以现场
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
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
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
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 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
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可以要求注
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 审计报告对
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但全体董事同意 提前再次审
议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 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 应当对提案
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会议通知
的发出情况;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会议提案;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
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 所形成的决
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
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董事会决议在对外公开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
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
档案存放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果有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
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工作程序如下:
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并将执行情况向下次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传送书面报告
材料。
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董事长及其他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召开临时董事会,做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会议纪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
“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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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