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3-05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1]2296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系统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2,268,882 股,发
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4.84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338.14 万元,扣除
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 3,531.98 万元(不含税)后,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账号为:518376406289)人民币 43,519.40 万元;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账号为:633181917)人民币 7,286.76 万元。
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
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286.76 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为 48,519.4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1]6225 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该制
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湛江利柏特模块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新城支行、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
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情况
注销时专户余额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续情况
(元)
江苏利柏特股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张家港支行
上海利柏特工程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莘庄工业区支行
湛江利柏特模块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松江新城支行
湛江利柏特模块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天山支行
江苏利柏特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注销
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支行 [注 1]
[注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账户(账号:518376406289)已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注销。
由于公司及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均已按照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使用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
专户的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时的余额均已全部转入公司及子公司基本户,
公司及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新
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
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