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悦科技: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1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4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收到江苏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江苏监督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6号,具体内容如下: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
  经查,我局发现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 存在以
下问题:
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
金额为3亿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上述《销售合同》的
生效条件。上述《补充协议》,公司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
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
公告》时予以披露。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翔未能勤
勉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永悦科技、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
治理水平。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
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永悦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