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
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调
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相关内容,
并同意将《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
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付磊
丁健
陈永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