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权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
数量、授权日、等待期、可归属日、归属条件、归属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
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
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的计划或安排。
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整体竞争
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归属业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
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中设置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膜材料及膜组件板块营业收
入及毛利率。该指标综合考虑了未来公司在膜技术领域的战略布局以及行业特点,
膜材料及膜组件板块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在该领域市场占有能力的重要指标,经
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
战性的指标,有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绩效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系,
只有完成所属经营单位业绩指标且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或合格的激
励对象才可行权。该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做出较为准确、全面
的综合评价。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所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独立董事:刘玉龙、刘志云、刘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