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生物: 监事会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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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审核意见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对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符合《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姜韬           郭丛照             包楠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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