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百普赛斯 证券代码:301080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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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 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和/或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6.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30%。其中,首次授予 130.897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9%,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3.91%;预留授予
总额的 16.0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 有效
期内,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120.00 万股,加上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的 15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276.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3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37 人,包括公司(含下属控股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且均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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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 33.58 元/股。
六、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
权除息事宜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 量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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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权益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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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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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百普赛斯、本公司、
指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含下属控股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指
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激励对象 指
心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
有效期 指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办
归属 指
理登记至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激励对象为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归属日 指
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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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
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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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
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
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
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
意见。监事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拟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独
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
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
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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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37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业务骨干。
本次激励对象包括苗景赟先生,苗景赟先生为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苗景赟先生为公司联合创始人,自 2012 年入职以来 ,作
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之一始终负责产品研发等工作,在公司的产品研发和战略
发展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本激励计划将苗景赟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
理性。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外
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产品迭代更新和国内外业务拓展方面起到不可忽
视的重要作用,为公司研发水平在行业内保持先进地位提供有力保障,使公司有
能力保持和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水平以及公司的国际市场地位。因此,对外籍员
工实施激励是吸引与保留外籍员工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公司对于中外籍员工的平
等政策;也是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
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 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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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
对象必须在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 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
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 权益
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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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
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和/或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6.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30%。其中,首次授予 130.897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9%,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3.91%;预留 授 予
总额的 16.0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日公司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陈劲秋
(Jinqiu Chen)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Portia Maili
Mathias 美国 财务副总监 1.3730 0.88% 0.0114%
Anna Tao
Dr. Wang
Nikolas Yo
Kamachi
Melissa Kaye
Delgado
Michael Maurice
Friedman 美国 商务拓展经理 0.4290 0.28% 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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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NCER CHIH-
KAI CHIANG 美国 市场传播经理 0.5080 0.33% 0.0042%
核心业务骨干(120 人) 106.3530 68.18% 0.8863%
预留部分 25.1030 16.09% 0.2092%
合计 156.0000 100.00% 1.30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
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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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 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 成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
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30%
第一个归属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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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 40%
第三个归属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
授出,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
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
授出,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50%
第一个归属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50%
第二个归属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
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
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
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不得递延。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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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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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3.58 元,即满足归 属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3.5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和/或回购的公
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 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7.15 元的 50%,
为每股 33.58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3.95 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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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
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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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 毛利(B)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
归属期
第二个
归属期
第三个
归属期
注:1.上述“毛利”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以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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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对应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
B≧Bm X=100%
毛利(B) Bn≦B
B
当考核指标出现 A≧Am 或 B≧Bm 时,X=100%;当考核指标出现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
时,X=B/Bm*100%。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
授出,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及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
授出,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及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 毛利(B)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
归属期
第二个
归属期
注:1.上述“毛利”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以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公司层面对应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
B≧Bm X=100%
毛利(B) Bn≦B
B
当考核指标出现 A≧Am 或 B≧Bm 时,X=100%;当考核指标出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现 A
(X)
布时,X=B/Bm*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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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各归属期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能归属的部分,由公司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组织实
施,公司将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 象绩效
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归属的比例:
考核得分 Y≧80 Y<8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Y% 0%
比如,某激励对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 90 分,则有 Y=90,该激励对象当年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90%,最高考核得分为 100 分。
若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归属额度=个人计划归属额度×公司层
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 归
属,则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毛利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
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毛利指标是衡量企
业经营盈利的一项重要指标,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通过毛利,可以评估企业
的经营效率,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公司历史
业绩、公司战略目标、行业发展状况等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作用,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目标值的设
定考虑了历史延续性,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设立的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指标保持了可比性,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考核目标值未低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与此同时,由于公司主要客户均处于
医药行业,而医药行业容易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医药产业政策的综合影响:国际宏
观经济环境方面出现新变化,由于贸易摩擦不断,全球经济面临下行的压力,恢
复经济、增长经济成为关注重点;医药产业政策方面,随着医药体制改革不断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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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措施已经基本成型,进入常态化执行阶段,对药品研发、生产等都产生一定
影响,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设置了营业收入和毛利考核指标,并对毛利
指标设置了目标值与触发值,有利于公司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制定合理的定价策
略、采购和生产策略等,从而实现经营最大化。本次激励计划通过阶梯考核的模
式实现权益归属比例动态调整,业绩目标明确,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在体现较高
成长性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促使
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置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
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分,
确定激励对象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
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方
面,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
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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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 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 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
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
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 量不做调
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 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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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 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 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 务所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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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
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 指标完
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 股票在
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实
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员工
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 险,与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交
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数量的
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 股份支
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公司拟采用期权定价 模型确
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
值。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暂以 2023 年 9 月
(一)标的股价:67.40 元/股(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67.40
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18.0067%、22.2266%、22.9253%(分别取近 1 年 、2
年、3 年的创业板综指历史平均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的金融机构 1 年期、 2 年期、3 年期及以上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1.6464%(采用公司近 1 年的年化股息率)。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中
旬,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30.8970 万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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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股票数量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 关之
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因实施 本激
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 营业绩
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
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提升公
司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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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
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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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
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向激励 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 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 的激
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
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
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不得递延。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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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
本激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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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为满足归属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办理归属事宜。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完成限制性
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
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
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质押、抵
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四)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利益,应按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缴
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
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
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六)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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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应当返还既得利益,由
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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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应当返还既得利益,由
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内任职
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仍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但是,激励对
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或
聘用关系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
期等原因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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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任职于公司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做变更,董事会可决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
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或因工死亡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董事会可决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
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非因工死亡,董事会可决定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变更。如不做变更,董事会可决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否则,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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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
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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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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