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纺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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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
格的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和《经纬纺织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接受经纬纺织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董事会向 2023 年 9 月 11 日 15:00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征集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征集表决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次临时会议议案及决议等材料,并听取了有关各方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对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对于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及本所
律师依赖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顾问等作出的意见、承诺、说明
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整的文件,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对会计、审计、业务发展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
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测,也不会据此作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披露,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表决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征集表决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以
下简称“《征集表决权公告》”),本次征集表决权系为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
票程度,由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
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 A 股股东征集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暂行
规定》第三条及《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本次征集表决权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事宜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系经公司于
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该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生效;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占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董
事会的组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作为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均具备本
次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披露了《征集表决权公告》及其附件《授权
委托书》,《征集表决权公告》内容包括特别声明、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事
由、征集表决权涉及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提案名称、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征集方
案等内容。
    《授权委托书》载明了授权委托事项、授权委托权限、授权委托期限、
股东信息、股东实际持股份额应以确权日为准、股东将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
应的权利份额委托给征集人的说明等内容。
   根据《征集表决权公告》,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对象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本次线上征集表决权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午 3:00,本次线下征集表决权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7 日至 2023 年 9 月 12 日
每日 9:30-17:00;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本次征集
表决权为征集人无偿自愿征集,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表决权征集。此外,《征集表决
权公告》具体规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程序和步骤等事项。
  本所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四、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12 日 17:
数量为 11,125,3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股
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
  本所认为,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具备本次征集表决权的主
体资格;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自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
                                    王    鹏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
                                    侯    普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
                                    尹    月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
                                    马宏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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