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2023年9月15日下午15:3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酒都大道118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
年9月15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票的股东 283 人,代表股份 478,988,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1.7960%。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 股东代 表共 计298人 ,代表 股份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96人,代表
股份217,917,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57 %。
立董事赵曙明先生、聂尧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独立董事毛凌
霄先生因在国外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现任监事 5 人,亲自出
席会议 2 人(监事徐莉莉女士、陈福亚先生、陈太松先生因工作冲突
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
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杨珂伟律师、黄萍萍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97,767,7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票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17,916,926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票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80,592,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2786%;反对票 17,144,9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3%;弃权票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1%。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