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9 证券简称:铭科精技 公告编号:2023-041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3,167,4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3,167,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400,000 股的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400,000 股的 0.000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167,4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公司股份 13,167,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400,000 股的 9.31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400,000 股的 0.000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03,167,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表决情况: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167,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03,167,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表决情况: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167,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 103,167,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表决情况: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167,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03,167,327 股
同意股份数:103,167,327 股
同意股份数:103,167,327 股
同意股份数:103,167,327 股
同意股份数:13,167,327 股
同意股份数:13,167,327 股
同意股份数:13,167,327 股
同意股份数:13,167,327 股
夏录荣先生、杨国强先生、孙加洪先生、赵克非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五)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03,167,327 股
同意股份数:103,167,327 股
同意股份数:103,167,327 股
同意股份数:13,167,327 股
同意股份数:13,167,327 股
同意股份数:13,167,327 股
古范球先生、熊新红先生、郁京凯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六)逐项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03,167,327 股
同意股份数:103,167,327 股
同意股份数:13,167,327 股
同意股份数:13,167,327 股
甘新钊先生、唐启湘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汤海龙、王茂竹
(三)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