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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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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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
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31110000E00017402T;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的唐莉律师、李敏律师、向
定卫律师和刘峰律师均为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并已通过北京市
司法局的年度考核备案。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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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
人员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
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召集人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召开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
项。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内容进
行了披露。
《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
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44),披露了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
人,以无偿自愿方式公开向 2023 年 9 月 11 日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所有议案表达同意意向的表决权。 本次线上征集表决权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7 日(网络征集开始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9 月 12 日(网络征集结束日)
下午 3:00。本次线下征集表决权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7 日至 2023 年 9 月 12 日
每日 9: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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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内容同《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中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邵明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开设网络投票平台,采用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2023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采用
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23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载
明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授权委托文件和委托投票文件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
记载相符,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授权委托文件和委托投票文件
合法有效,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共10,576人,代表股份185,262,9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109%。以上通过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人,代表股份605,049,2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9286%;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
股东及股东代表10,729名,代表股份432,641,7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4434%,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0,722名,代表股份194,348,4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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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852%。
均系公司依法选举及依法聘任所产生,有权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所
列明审议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具体审议
议案如下: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及表决结果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
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所律
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过程。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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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95,612,6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404%;反
对 8,658,0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10%;弃权 778,5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7%。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205,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188%;
反对 8,658,0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12%;弃权
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2,407,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全体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0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93,539,4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977%;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27%。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1,131,9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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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2,407,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全体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2,838,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召开情况使用。除上述目的外,未经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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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唐 莉:
杨 晨: 李 敏:
向定卫:
刘 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