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6 证券简称:先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787,991 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可解除限售期的 1,787,991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海泽昌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8 日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说明和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2020-037)
。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
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不存在
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9 月 1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按 7.9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9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理完成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取得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可
解除限售期的 709,8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上海泽昌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上市流
通。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泽昌
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7,440 股。2022 年 6 月
告》(公告编号:2022-035)。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变更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3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可
解除限售期的 981,96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上海泽昌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
泽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5,001 股。2023 年
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变更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第三
个可解除限售期的 1,787,991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上海泽昌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批次 股 票 解 股 票 解 锁 剩余未解锁 取消解锁股票 因分红送转导致解锁股票
锁日期 数量 股票数量 数量及原因 数量变化
性 股 票 激 励 9 月 22 股 股 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计划 日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故上述解锁日期为 2021 年
剩余未解锁股票数量均已
对应调整,为转增后数量
性 股 票 激 励 9 月 22 股 股 1 名原激励对 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计划 日 象离职,不符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合解除限售条 故上述解锁日期为 2022 年
件的限制性股 9 月 22 日的股票解锁数量、
票由公司回购 剩余未解锁股票数量、取消
注销 解锁股票数量均已对应调
整,为转增后数量
性 股 票 激 励 9 月 22 1 股 1 名原激励对 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计划 日 象离职,不符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合解除限售条 故上述解锁日期为 2023 年
件的限制性股 9 月 22 日的股票解锁数量、
票由公司回购 剩余未解锁股票数量、取消
注销 解锁股票数量均已对应调
整,为转增后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
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 40%。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 万 元 , 较 公 司 2019 年 营 业 收 入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157,457.01 万元增长 98.53%。达到了
业绩指标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 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 激励对象中 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
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除此以外,本
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 次解除限售的 32 名激励对象的绩效
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额 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满足解除
度: 限售条件。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
数。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而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可解除限售期的 1,787,991 股限制性股票办
理解除限售暨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2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 的限制性股票数
获授的限制性
姓名 职务 售的限制性股 量占其已获授的
股票数量(股)
票数量(股) 限制性股票的比
例
门亮 董事、总经理 439,040 175,616 40%
刘相水 副总经理 356,720 142,688 40%
姚长明 董事、副总经理 274,400 109,760 40%
陈恩昌 副总经理 219,520 87,808 40%
江广同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40%
书
核心骨干人员(27 人) 2,988,218 1,195,287 40%
合计(32 人) 4,469,978 1,787,991 40%
注:公司实施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应进
行调整。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单位:股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787,991 -1,787,991 0
无限售条件股份 433,025,152 1,787,991 434,813,143
总计 434,813,143 434,813,143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22 年度业绩已完成考核目标,且
公司 32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暨上市
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且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可
解除限售期的 1,787,991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暨上市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
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公司 32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暨上市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
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
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