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均不存在
《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
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综上所述,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部门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次激励计划决定选用
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利润剔除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
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
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
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
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
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推动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了部门层面的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综合公司业绩考核结果、部门业绩考核结果与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
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
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
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张纯 李焕荣 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