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广安爱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控股子公司新能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爱众综合能源
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新能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董事独立意
见
经审核,认为公司能够对新能源公司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
有效的风险控制。本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公司能够有效保证资金
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爱众综合能源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
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本事项是为了满足爱众综合能源项目建设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爱众综合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
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李光金、张亚光、唐海涛、杨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