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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的《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
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
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式召开。
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西三旗安宁北里 8 号北京泰山饭店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邹涛先生主持。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8,444,9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司截至 2023
年 9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
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61,223,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98%。
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的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299,654,84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出席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12,529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694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267,492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12,529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69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2)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
表决结果:299,654,84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267,492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12,529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69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