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天然气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阮翰林、吴佳玥
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
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开,会议由董事长吴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10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案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
能股份有限公司虽出席会议但回避表决,不纳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总数)。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现场
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关联
股东回避了议案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安徽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
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
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议案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