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
对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
务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
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双方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
议,并经过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公证天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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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朝运 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