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
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不再满足本次激励计划条件,公司对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
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