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昌红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范璐 联系电话:021-20262214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佳伟 联系电话:021-202622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
是
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
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获取每月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现场检查次数 无,拟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培训次数 无,拟下半年进行培训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无 不适用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
是 不适用
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二、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是 不适用
三、关于补缴税收优惠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关于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五、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
是 不适用
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六、再融资时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是 不适用
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七、再融资时深圳市昌红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旭健艾维创业投资
是 不适用
中心(有限合伙)关于不开展财务性投
资的承诺
八、关于股份增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九、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六个月
是 不适用
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需要,发行人决定聘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中信证券
签署了承销及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
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
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
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发行人根据相关规定终
止了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将承接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
督导工作。中信证券委派范璐、许佳伟担任昌红科技持
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
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
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
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
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
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
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
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
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 2017 年
至 2018 年 6 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
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
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
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8 号)第四条、《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
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
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
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
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
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
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
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
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
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
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
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
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
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
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
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
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
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
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
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
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
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
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
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
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
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
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
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
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
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
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
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
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
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
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
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
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
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范 璐
年 月 日
许佳伟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