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总经理的聘任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刘淑杰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
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淑杰女士为公司总经理的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科学家、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科学家、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议
案》,我们认为,本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3.2.5 条所规定不得
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
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科学家、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陈桂红
(此页为《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陈赛芝
(此页为《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薛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