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
发行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与公司拟进行资产出售、吸收合并中国国
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的议
案及《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予
以事前认可。我们认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理办法》、
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
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
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更新后)
的议案》、
《关于公司资产出售、吸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
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
>
吸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期
集团有限公司之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中国中期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等有关
议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并同
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本
次交易的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交易有关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2022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资产出售、吸
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窦 超 陈 亦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