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问询和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14日,并
同意以1.9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4万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春华 吕民远 格桑穷达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