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 2023-129 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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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129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全部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0 元/股(含)。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区间约为 66.6667 万股至 133.3333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的区间为 0.29%至 0.59%。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起不超
过 9 个月。
 (1)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
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
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存在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股东大会等
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
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
前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
“ 回购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将具体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工作
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业务发展
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
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
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
股份》中的以下相关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0 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未 超 过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本次 回 购决 议 前 3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易均价的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
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
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0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区间约为 66.6667 万股至 133.3333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的区间为 0.29%-0.59%。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
满或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9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剩余资金不足购买 100 股股票视为达到回购的资金总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
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若按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150 元/股进
行测算,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 1,333,333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9%。若本
次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按照截至 2023 年 9 月
                     回购前                                    回购后
                                       增减变动
      股份性质                  比例                                     比例
                                        (股)
              数量(股 )        (%)                     数量(股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             32,667,256    14.37     1,333,333      34,000,589     14.9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194,727,270    85.63     -1,333,333    193,393,937     85.05
 三、总股本        227,394,526        100           0    227,394,526    100.00%
     若按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150 元/股进
行测算,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 666,66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9%。若本
次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按照截至 2023 年 9 月
                       回购前                                 回购后
                                         增减变动
      股份性质                    比例                                   比例
                                         (股)
               数量(股 )         (%)                   数量(股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               32,667,256    14.37      666,666     33,333,922     14.6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194,727,270    85.63     -666,666    194,060,604     85.34
 三、总股本          227,394,526        100         0    227,394,526    100.00%
     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
限届满或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
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
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189.26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 47.86 亿元、流动资产 81.60 亿元,货币资金为 39.51 亿元。假设以本次
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 2 亿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1.06%,约占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4.18%。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
来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 亿
元,不会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未来可 持续发
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本次回购股份用
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
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
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
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
股东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总经理张
满良先生,董事、副总经理郑洪伟先生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分别买入公司股份 6.6 万股、6 万股(2022 年度权益分派分别为 9.2273 万股、
书郑彤,财务总监黄发连女士根据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分别买
入公司股份 2.5166 万股、5.0331 万股,分别占当时公司总股本 0.01%、0.02%。
                                        (公
告编号:2023-102)。董事长陆小红女士减持进展详见 2023 年 8 月 2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7)。
  上述股东减持因个人资金需求,并未知悉本方案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单独或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
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
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其他明确的减持计划。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未来六个月尚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相关主体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
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
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
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
人士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定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
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
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事项进 行相应
调整;
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 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十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本
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董事会审批权
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
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
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使各方紧密合力共同推动公司长远发
展,将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
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0 元/股(含)。
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盈利能力、
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
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十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
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
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
前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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