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测标准”、“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信测标准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已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5 号)。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了《2023 年半年度报告》。根据《2023 年半年
度报告》,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205.57 万元,同比上升 45.80%;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7,396.73 万元,同比上升 50.55%,
不存在经营业绩下滑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 1-6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万元) 32,988.44 25,071.19 31.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8,205.57 5,628.03 45.8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8,202.17 4,842.20 69.3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3 0.50 46.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3 0.50 46.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96% 5.38% 1.58%
项目 2023.6.30 2022.6.30 变动比例
总资产(万元) 153,689.06 137,517.75 11.7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119,646.05 105,716.37 13.18%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等规
定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所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自通
过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2023 年 7 月 13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
期间(以下简称“会后事项期间”)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第 ZE10284 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E10056 号和信会师报字[2023]第 ZE1004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
章、签名属实。
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测标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
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2023 年 7 月 13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规定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
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信测标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上市
日期间,如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本所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交易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贺存勖 施铭鸿
杜 宁 余申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