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延长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独立董事签字:吕文栋
郑远民
郑登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