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域生态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
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
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独立董事:包满珠 梅婷 吴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