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与
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均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予日的规定。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14 日为首次授
予日,授予 65 名激励对象合计 145.20 万份股票期权。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