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8 证券简称:浙江正特 公告编号:2023-027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的 5.07%。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8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正
特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19 号)同意,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特股份”、“浙江正特”)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50 万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82,5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以来,公司未发生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总数未
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总股本为 11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份 数 量 为 82,500,0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75.00% ; 无 限 售 条 件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有 2 名,分别为浙江伟星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侯小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
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
浙江伟星 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自上市之日2022年
内未进行转让。
有限公司 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 2、正常履行中。
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3、正常履行中。
份的,本公司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入归正特
股份所有,本公司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
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
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人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
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本
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 1、已履行完毕,自
上市之日 2022年 9
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2%。 月 19日起 12个月内
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 3、正常履行中。
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 4、正常履行中。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正常履行中。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
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
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正特股
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相关承诺,除上述承诺外,不存在公司
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它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合计 5,578,500 5,578,500 4,477,125
注 1:股东侯小华先生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486,500 股,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侯小华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1,486,500 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367,125 股。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
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82,500,000 75.00% -4,477,125 78,022,875 70.93%
首发前限售股 82,500,000 75.00% -5,578,500 76,921,500 69.93%
高管锁定股 - - +1,101,375 1,101,375 1.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7,500,000 25.00% +4,477,125 31,977,125 29.07%
三、总股本 110,000,000 100.00% - 110,0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
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
本保荐机构对浙江正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