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志软件: 凌志软件关于参股合伙企业涉及仲裁暨资产出售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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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88     证券简称:凌志软件        公告编号:2023-039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合伙企业涉及仲裁暨资产出售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仲裁事项所处阶段:仲裁裁决已作出【生效】;
  ?   仲裁事项上市公司所处地位: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参股合伙企业苏州工业园区凌志汉理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凌志汉理”)为本次仲裁的五位仲裁申请人
      之一;
  ?   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仲裁裁决支持凌志汉理的股权转让款金额为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裁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
      生产经营及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公司的参股合伙企业凌志汉理以及北京热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热云”
或“标的公司”)的其他 16 位股东(合计持有北京热云 47.88%股权)与收购方
Mobvista Inc.(汇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量科技”)签署《关于北京热
云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
            (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根据《收购协议》,收
购方汇量科技以现金收购前述 17 位股东所持有的北京热云股权,其中凌志汉理
持有北京热云 12.9858%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现金 19,478.68 万元。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关于参股合伙企业资产出售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于本案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凌志汉理与北京热云的其他四名股东作为申
请人,就上述《收购协议》争议以热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云
香港”,一家汇量科技控制的公司)、汇量科技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
裁,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合伙企业涉及仲裁暨资产
出售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近日,公司收到凌志汉理发来的《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22)穗仲案
字第 16396 号】,本次仲裁裁决已生效,主要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裁决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第一申请人(反请求第一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汉理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第二申请人(反请求第二被申请人):上海汉理前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第三申请人(反请求第三被申请人):杭州汉理前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第四申请人(反请求第四被申请人):上海汉理前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第五申请人(反请求第五被申请人):嘉兴汉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第一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热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Mobvista Inc.(汇量科技有限公司)
     (二)仲裁裁决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
五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依次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申请人支付的股
权转让款金额人民币 194786757 元、人民币 53181080 元、人民币 15000005 元、
人民币 7798080 元、人民币 7500000 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第(一)项裁决项下的付款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
   (三)第二被申请人依次分别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申请人支付
延迟履行利息(利息分别以人民币 194786757 元、人民币 53181080 元、人民币
二的标准,自 2021 年 11 月 30 日起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分别付清对应股权转让
价款之日止);
   (四)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申请人支
付律师费人民币 500000 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 8930 元、差旅费人民币 3296.52
元;
   (五)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六)对第二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七)本案本请求受理费人民币 1598874 元、处理费人民币 412509 元(第
—、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申请人已预缴处理费人民币 479662 元,退回第一、
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申请人人民币 67153 元),本请求仲裁费共人民币 2011383
元,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反请求受理费人民币 29766 元、反请求处
理费人民币 8930 元,反请求仲裁费共人民币 38696 元,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分
别自行承担(上述本请求仲裁费、反请求仲裁费已分别由第一、第二、第三、第
四、第五申请人及第一、第二被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第一、第二、第三、
第四、第五申请人已预交的费用,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迳付第一、第二、第三、
第四、第五申请人)。
  上述裁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付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申请人的
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
五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
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事项的裁决结果目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最终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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