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宜
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核查,现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我们认为谢智
先生、闵潇先生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的职责要求,未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谢智先生、闵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潘自强、韩复龄、王敏志、郭孝东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