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环科: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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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资者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了公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
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
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公司在涉及重要生产经
营、重大投资、重大财务决策等方面的事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证投资者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地获取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的规定,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运营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
管理工作,其主要信息如下:
联系人:       黄磊
联系电话:      0513-85564961
传真号码:      0513-85568409
公司网站:      http://www.cimctank.com
电子信箱:      lei.huang1@cimc.com
二、报告期实际股利分配情况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向全体股东分配了 117,226.18 万元、
  根据 2020 年 8 月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决议,公
司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1,172,261,767.00 元。
  根据 2021 年 5 月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的议案,公司以 2020 年末总股本 51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合计分配现金股利 18,360,000.00 元。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
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
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
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
当年实现的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
例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按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的要求执行。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
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签章页)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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