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朗姿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为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提供反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部分自有房地产进行抵押,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提高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能力。本次反担保事项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
序,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反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以部分自有房地产进行抵押,用于向中债公司提供反担保。
独立董事:朱友干、陈丽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