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收到的《关于对深圳
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 306 号)
(以下简称“关注函”)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设置本次激励计划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宏观经济环境、同
行业公司情况、行业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符合当前公司及行
业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业绩指标等要素设置合理、审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挑战性,有利于
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能够达到激励效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存在向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独立董事:程一木 余浩 王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