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
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宜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了相
关议案的表决。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宜。
二、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的条件已经满足;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
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9 月 13 日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5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1.09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鸣 张 建 同 袁 丽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