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增强公司发展韧性,实现可持续发展
风险的有效管理及资源调配的最优化,并进一步提高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及管治
(Governance)水平(以下简称“ES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审
阅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政策及表现,结合公司现状及国内外行业优秀实践,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等工作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统筹推进环境、
社会、管治等核心议题的实践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可持续发展战略体系,明确可持续发展目标,进行公司可持续发
展风险的有效管理及资源调配的最优化;
(二)定期审查公司可持续发展策略、目标和措施,评估其适当性和有效性,
确保其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国际标准;
(三)结合公司现状及国内外行业优秀实践,分析识别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驱
动因素,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相关风险和机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短期内定时监督监察可持续发展目标实施情况,中长期内确保可持续
发展战略推进符合公司碳中和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督公司在应对气候风险、环境保护、减少碳排放和履行社会责任等
关键议题的承诺和表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加强与利益相关方沟通,识别对公司主要利益相关方构成重大影响的
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本公司 ESG 相关政策、策略、目标,识别评估本公司 ESG 相关风
险,并监督本公司 ESG 相关政策、管理、表现等落地和完成情况;
(八)审阅公司对外披露的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报告)
;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可持
续发展及 ESG 相关事项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审
查。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通过的报告、意见、决议、提案
存在异议,可及时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地点、主持人员、参加人员;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议程;
(四)通知发出的日期、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五)附随议案材料、汇报材料及相关说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其他通讯
方式,或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